《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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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山东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表示,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管各方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人‘吹哨’的综合监管机制。”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介绍,《办法》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房屋安全鉴定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办法》专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形、鉴定机构资格要求、从业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还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房屋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手段。”宫钊介绍,《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对虚假鉴定报告进行严管重罚。《办法》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邻居野蛮装修怎么办?

山东出台新规!


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办法》规范了房屋使用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管理体制,拧紧了责任闭环链条,推动实现由“治危”向“防危”、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转变,切实筑牢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屏障。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屋装修活动日渐增多,违规装修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行为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承重体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殷涛介绍,《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尤其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装修活动,在现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规定。

明确装修禁止性行为。装修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包括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规定装修事前告知义务。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装修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强化物业服务人巡查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

增加装修监管环节。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此外,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